商标复审

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
1、根据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,进行驳回理由的分析;

2、出具对应的争取商标权的方案;

3、客户确认争取商标权方案,专业的商标律师进行文件的撰写。

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2层2066室
电话:010-51645264
传真:010-51645264
邮件:info@gatherbelief.com



联系我们

北京聚信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关于我们

       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,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,成立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。

        主要提供商标代理、版权代理业务,为用户提供商标注册、商标异议、商标创意、复审、异议、维权等服务。致力于商标确权,维权工作。

技术支持: 酷站科技 | 管理登录
seo seo